(2016)湘082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文晴、张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文晴,张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8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街71号。负责人:田仲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涛,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职员,住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道勇,男,1962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职员,住桑植县。被告:文晴,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桑植县。被告张瑛,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桑植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被告文晴、张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在本院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前以被告文晴已还清贷款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阙道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