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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叶利发与兰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利发,兰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2351号原告:叶利发,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罗家乡荷村村金伞*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4********)委托代理人:黄土生,龙游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兰国华,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畲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下宅村龙门桥黄桥路中心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0********)原告叶利发与被告兰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所欠的购房款246000元;2、利息从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492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利发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土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叶利发与被告兰国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015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原告所有的坐落于龙洲街道文化西路14号8幢103室的房产以105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11日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兰国华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9月8日、9月24日支付原告购房款共计81万元,余款246000元至今尚未支付。经原告催讨,被告兰国华于2016年6月7日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于2016年6月25日还清全款,计息按人民币25万元付足原告,如逾期按银行利息双倍计收。协议出具后,被告兰国华至今仍未支付拖欠房款246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国华支付原告叶利发购房款246000元及利息1886元(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叶利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2元(已减半),由被告兰国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