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8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井好祥与被告贺静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好祥,贺静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404号原告:井好祥。被告:贺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好祥与被告贺静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井好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井好祥负担。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