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曾力诉被告贺建军、玉门市宏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力,贺建军,玉门市宏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384号原告:曾力。被告:贺建军。被告:玉门市宏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铃木四S店对面四楼。法定代表人:贺建军,董事长。原告曾力诉被告贺建军、玉门市宏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力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曾力负担。审 判 长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侯永鹏人民陪审员 朱红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