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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爱枝与彭方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枝,彭方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王爱枝。委托代理人何建平,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方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枝与被告彭方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方丽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王爱枝承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雨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