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爱枝与彭方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枝,彭方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王爱枝。委托代理人何建平,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方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枝与被告彭方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方丽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王爱枝承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雨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