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莱顿宝富塑化有限公司、浙江优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莱顿宝富塑化有限公司,浙江优泰贸易有限公司,刘少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98号原告: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茜,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同龙,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莱顿宝富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盘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优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青,董事长。被告:刘少青。原告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莱顿宝富塑化有限公司、浙江优泰贸易有限公司、刘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王立春、逄明福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118元,减半收取1385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明光审判员 王立春审判员 逄明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显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