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398号原告:周某甲。法定代理人:姜某。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红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