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1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398号原告:周某甲。法定代理人:姜某。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红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