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旺苍县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大勇、雷刚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陆大勇,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保12-2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唐大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大勇,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雷刚,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旺苍县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大勇、雷刚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大勇、雷刚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保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冷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