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0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九江欧美陶瓷营销中心贺涛与陈航波男291987年9月14日浙江省诸暨市、朱良开男321983年11月25日360428198311250012都昌县都昌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欧美陶瓷营销中心贺涛,陈航波,朱良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九江欧美陶瓷营销中心贺涛被执行人陈航波男291987年9月14日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朱良开男321983年11月25日360428198311250012都昌县都昌镇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九江欧美陶瓷营销中心申请陈航波、朱良开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陈航波、朱良开应支付申请人九江欧美陶瓷营销中心案款174560.0元,承担执行费2518.4元。现因被执行人陈航波;朱良开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乐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