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章金石与黄其财、蔡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金石,黄其财,蔡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金石,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海田、邹净函,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其财,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蔡惠英,女,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金石与被执行人黄其财、蔡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海山路10号202室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