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智申请执行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李智,男。被执行人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在内蒙古银行有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 荣 丰代理审判员 : 云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尔 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