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王氏与张兴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氏,张兴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369号原告:李王氏,女,193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兴善,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王氏与被告张兴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王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王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王氏承担。审判员 邱剑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