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韩会青与潘茂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青,潘茂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709号原告韩会青,女,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茂四,男,汉族,1954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会青诉被告潘茂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会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韩会青承担。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