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2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豫与陈金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豫,陈金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2民初2752号原告:陈豫,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金术,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陈豫与被告陈金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金术向陈豫偿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暂计2600元,利息应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陈金术负担本案诉讼费用。陈豫诉称,陈金术于2015年9月8日以家庭经营需要向陈豫借款26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由陈金术出具一张借条为据。借款后,陈金术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8日,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陈豫向陈金术催讨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陈金术未应诉答辩。陈豫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1张。上述证据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陈豫的陈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金术于2015年9月8日向陈豫出具一张借条,确认陈金术向陈豫借款26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后陈豫向陈金术催讨还款未果,于2016年5月6日诉至法院。本院认为,陈豫与陈金术之间的借贷关系,由陈金术出具的借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陈豫请求陈金术偿还借款2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豫与陈金术之间借款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视为约定不明。陈豫向陈金术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本院支持从逾期之日(2015年12月8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陈金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金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陈豫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从2015年12月8日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陈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元,由陈金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魁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颖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告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