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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费县莉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县莉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兴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022号原告:费县莉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瑞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彩慧,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沂南县玉泉路。法定代表人:XXX,经理。被告:纪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县莉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县莉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储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