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熊丹丽与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丹丽,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熊丹丽。委托代理人XXX、彭晓红,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张发旺,该××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熊丹丽与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丹丽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2853元,案件受理费630元,执行费692元,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1449号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14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将(2016)鄂0116执1449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444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144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6)鄂0116执1449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444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144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