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常景学与高宇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景学,高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55号原告常景学,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高宇,男,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景学诉被告高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