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221刑初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豫12**刑初第351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5年10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8000元的信用卡(卡号为:52×××27),该卡自2014年12月份开始逾期,至2015年4月23日透支29324.09元(其中本金24161.6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欠款一直未还。2015年10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张某将信用卡透支额全部还清后,于2015年10月29日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渑池支行报案材料、消费记录及催收记录,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以及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24000余元,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判决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