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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平与周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周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2224号原告:王平,男,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住。被告:周雪峰,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王平与被告周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2015年8月15日、9月20日,原告王平两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平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3元,由原告王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