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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财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罗亚军与刘伟、杨毛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亚军,刘伟,杨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387号申请人:罗亚军,男,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刘伟,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请人:杨毛毛,女,汉族,1985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人罗亚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伟、杨毛毛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予以查封(预售登记号:*******号)。该申请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亚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伟、杨毛毛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预售登记号:*******号),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罗亚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