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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刘金华与张美存、杜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华,张美存,杜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华。被执行人张美存。被执行人杜文英。申请执行人刘金华和被执行人张美存、杜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泉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241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虽有一套房产但已被多次查封或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将被执行人张美存、杜文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刚审判员  王 锋审判员  于海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荣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