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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娇妹、陈磊星等与李建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娇妹,陈磊星,陈卫星,潘碧珍,李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陈娇妹,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武鸣县。申请执行人陈磊星,男,1988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武鸣县。申请执行人陈卫星,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武鸣县。申请执行人潘碧珍,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李建宁,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陈娇妹、陈磊星、陈卫星、潘碧珍与李建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建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娇妹、陈磊星、陈卫星、潘碧珍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34684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建宁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建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娇妹、陈磊星、陈卫星、潘碧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娇妹、陈磊星、陈卫星、潘碧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