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5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昆山飞耀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刘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飞耀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刘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飞耀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新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曹常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坤。上诉人昆山飞耀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飞耀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飞耀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飞耀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飞耀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