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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南通通财门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宏欣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赵智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通财门业有限公司,南通宏欣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赵智君,缪银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685号原告:南通通财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长泰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管兆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玲玲,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通宏欣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新区黄河路北侧附楼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60153164W。法定代表人:缪国庆。被告:赵智君。被告:缪银凤。原告南通通财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宏欣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赵智君、缪银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通财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通财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9元,由原告南通通财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滢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