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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枫、费雪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枫,费雪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950号原告: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店地社区小学路41号。法定代表人:朱梦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仕耀(该公司职员),男,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枫,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厦门市。被告:费雪芙,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枫、费雪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计1042元,由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