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枫、费雪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枫,费雪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950号原告: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店地社区小学路41号。法定代表人:朱梦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仕耀(该公司职员),男,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枫,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厦门市。被告:费雪芙,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枫、费雪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计1042元,由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