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田诉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813号原告:张田,男,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水榭花都4楼,组织机构代码:72218075-2。法定代表人:谢黔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松,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田诉被告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田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田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明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