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盗窃、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3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治龙李某,于广西柳江县,农民。2015年2月13日,李治龙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6年5月8日止。2016年5月18日因吸毒被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6月3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某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治龙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青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治龙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治龙李某在柳江县拉堡镇基隆综合区龙泉路东二街“遵义羊肉粉”门面三楼一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后出来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在其身上的一个单肩包内查获4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8.25克;4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4.21克;1包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0.39克。综上,李治龙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2.46克,毒品氯胺酮0.3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治龙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笔录及清单、当面称量、提取、封存记录及照片、毒品鉴定书及结论通知书、收缴毒品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治龙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李治龙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治龙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治龙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彩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