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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文波、李莉、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广汉市禾润园艺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文波,李莉,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广汉市禾润园艺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镇堰华路。法定代表人:何文,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文波,男,1968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李莉,女,1969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高坪镇龙潭路。法定代表人:李文波,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广汉市禾润园艺场,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西外乡楠林村。业主:王中秋。关于申请人都江堰市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波、李莉、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广汉市禾润园艺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3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文波、李莉、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广汉市禾润园艺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都江堰市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文波、李莉、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广汉市禾润园艺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文波、李莉、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广汉市禾润园艺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款人民币1006909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2469元。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在广汉市高坪镇X村有房产X幢(面积10505.04平方米)及{广国用(2013)第47109号}的面积为1601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被执行人李文波在四川雅正投资有限公司中20%的股份。对被执行人以上财产均已查封,并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李文波、李莉、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广汉市禾润园艺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李文波、李莉、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广汉市禾润园艺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文波、李莉、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广汉市禾润园艺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煜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