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叶君标与毛庆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君标,毛庆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490号原告:叶君标。委托代理人:丁远航,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庆太。原告叶君标为与被告毛庆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毛庆太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19日,被告毛庆太向原告叶君标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庆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叶君标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毛庆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乐思波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人民陪审员 张海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