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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特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训莲,朱菲,于璐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特145号申请人:朱训莲。申请人:朱菲。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广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于璐成。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D座23层2302室。主要负责人:魏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庆明,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朱训莲、朱菲与于璐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经潍坊市寒亭区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朱训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94800元,定于2016年10月20日前付清;二、于璐成自愿给付朱训莲1170元,定于2016年10月20日前直接打至朱训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朱训莲,账号:62×××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东关支行);三、朱菲的车损已经另行处理完毕,本协议中不予处理;四、朱训莲放弃要求于全成赔偿的权利五、��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训莲、朱菲与于璐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经潍坊市寒亭区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