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8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仇燕午与被告仇江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燕午,仇江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民初1667号原告仇燕午,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仇江益,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仇燕午与被告仇江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燕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仇江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仇燕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姐弟关系,2013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被告的帮扶借予被告70000元,已偿还部分,下欠47000元。被告应在2015年年底还清欠款,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均未果。现诉至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但是庭审中法庭当庭与被告核实了借条的真实性,被告对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了原始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对借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应对借款履行偿还义务。借款本金为70000元,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后,被告提出欠尚原告49000元,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双方结算之后被告再次偿还了2000元故被告余欠原告47000元,被告应履行47000元的偿还义务。故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仇江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仇午燕借款人民币47000元。如被告没有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仇江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