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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胡淑杰与张鑫林、戚永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淑杰,张鑫林,戚永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淑杰,女,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鑫林,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赵晓伟,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戚永春,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淑杰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淑杰及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被上诉人张鑫林及委托代理人赵晓伟,原审被告戚永春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千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