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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瑞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瑞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89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瑞华,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瑞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惠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