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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爱荣与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荣,程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荣,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淄川区。被执行人:程秀萍,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淄川区。关于张爱荣与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川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秀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爱荣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寅审判员  孙军峰审判员  谭爱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