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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永峰、邢登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37万元,被执行人杨永峰、邢登云未履行任何义务,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应将被执行人杨永峰、邢登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永峰、邢登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