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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田华与衡水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衡水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219号之二原告:田华。委托代理人:赵强、董智慧,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刘里马村(怡安嘉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3201885E。法定代表人:白昆亮,总经理。原告田华与被告衡水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华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松瑞房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田华负担。审判员  高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