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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若仁、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若仁,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862号申请执行人刘若仁,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住瑞安市。负责人刘时昆,厂长。申请执行人刘若仁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若仁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赔偿申请执行人刘若仁经济损失5336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在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的房产(证号:xx),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裁定对该处房产予以查封。案外人瑞安市正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称该处房产归其所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7月11日裁定驳回,现案外人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暂无结果;3、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生产经营。2016年9月20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及其负责人刘时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刘若仁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的房产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短时间内暂无法处置。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8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