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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李山玉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李山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1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肖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桂帅,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山玉,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孙玉芹,营口市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负责人孙夏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治静,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李山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5)鲅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辽BXX**挂重型集装箱式半挂车登记在上诉人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辽B734**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德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上诉人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归其所有,其是否可以主张权利?辽HXXX**、辽HXX**挂重型集装箱式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营口大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上诉人李山玉自认其为该车实际车主,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上诉人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在原审撤回了对营口大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是否应予准许其撤回对营口大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否应查清辽HXXX**、辽HXX**挂重型集装箱式半挂牵引车的权属情况?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主张其已经对涉案车辆核定为全损,上诉人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已经认可,已经将全损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了上诉人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认可保险公司给付的是车辆全损的赔偿费用。本案是否还应继续赔偿上诉人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的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应该调取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对本案涉案车辆的理赔卷宗,以查清本案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5)鲅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退回上诉人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退回上诉人李山玉。审 判 长  赵洪稷审 判 员  秦振敏代理审判员  任研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