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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邵云龙与黄林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林杰,邵云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林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剑,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赟,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林杰因与被上诉人邵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林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