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终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学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模,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民终3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模,男,汉族,1932年10月7日生,住昆明市呈贡区。委托代理人:项玉,女,汉族,1966年11月18日生,住昆明市呈贡区,系刘学模儿媳,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石龙路百合园会所。法定代表人:何秀英,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李洪德,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刘学模与被上诉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呈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学模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忠呈物业在管理期间,在刘学模家门口、窗子边密集的种植多种树,严重影响了刘学模的采光和日常生活。忠呈物业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审法院对刘学模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予采纳,割裂了一个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作出错误的判决。刘学模依法有正当理由不支付所欠物业费是合法的,忠呈物业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管理义务,违约在先。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忠呈物业答辩称:小区公共绿地不属某个业主的专有部分,刘学模要求其他业主移走种植的树木,显然是拿小区的公共绿地当为自己的专有部分处置,即使是栽种的树木遮挡了采光,刘学模应对侵权人进行举证维权。小区房屋前后栽种一定数量的树木,符合建设小区绿化覆盖率的要求标准。忠呈物业就栽种树木也一直积极协调,刘学模不能简单地认为要求忠呈物业不成的事情,就要忠呈物业承担责任。忠呈物业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刘学模支付忠呈物业2014年度至2015年度物业管理费6420.48元、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60元、物业滞纳金351.52元,合计支付6832元。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9月17日,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忠呈物业自2007年9月17日起至百合园小区合法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就百合园的物业服务事宜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时止。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88元/平方米/月,生活垃圾清运费自2009年6月1日起按10元/户/月收取,并约定刘学模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忠呈物业有权起诉,并收取刘学模拖欠费用总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至起诉时,刘学模尚欠忠呈物业2014、2015年度的物业费共计6420.48元,生活垃圾清运费60元。根据以上案件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忠呈物业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刘学模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合同约定忠呈物业代收垃圾清运费,刘学模不按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忠呈物业有权起诉,并收取欠费总额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忠呈物业诉请的滞纳金并未超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忠呈物业要求刘学模支付2014年度至2015年度的物业管理费6420.48元、生活垃圾清运费60元、滞纳金351.52元,合计支付6832元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刘学模主张忠呈物业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因未提交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刘学模主张业主私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栽种树木,影响了刘学模的绿化带和采光,该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刘学模可另行起诉或另谋途径解决。刘学模要求忠呈物业支付电费、精神损失、务工损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忠呈物业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学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忠呈物业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6420.48元、生活垃圾清运费60元、滞纳金351.52元,合计支付6832元。二审中,刘学模提交了《照片》,证明公共绿地被改变了用途,在上面搭架子,忠呈物业不管理。忠呈物业提交了《邻里调解上报申请》,证明忠呈物业对刘学模主张的乱载乱挖的事情已经积极履行义务和职责。经质证,忠呈物业对刘学模提交的《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刘学模对忠呈物业上报调解事宜不知情。经审查,本院认为,《照片》待证事实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邻里调解上报申请》系单方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刘学模以忠呈物业未履行管理义务,拒付物业管理费有无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刘学模认可其与忠呈物业之间所建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且其对忠呈物业诉请的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置费及滞纳金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庭审中,刘学模主张忠呈物业未有效制止40栋业主的树木栽种行为,影响了其房屋采光,故其不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忠呈物业认为,栽种行为系业主行为,其已经履行了协调义务。对此争议,本院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并非执法机构,其无权对业主违法栽种行为予以强制处理,如果40栋业主的栽种行为确实影响了刘学模的日常生活,刘学模应依法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以满足其正当合法权益要求。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刘学模的抗辩理由属另一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刘学模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学模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能熊审判员 朱吉文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闻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