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7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聪聪等与韩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全,尹希香,孙聪聪,韩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7793号原告孙连全,男,1965年1月9日出生。原告尹希香,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孙聪聪,女,1933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韩志强,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原告孙连全、尹希香、孙聪聪与被告韩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孙连全、尹希香、孙聪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连全、尹希香、孙聪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