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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7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聪聪等与韩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全,尹希香,孙聪聪,韩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7793号原告孙连全,男,1965年1月9日出生。原告尹希香,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孙聪聪,女,1933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韩志强,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原告孙连全、尹希香、孙聪聪与被告韩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孙连全、尹希香、孙聪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连全、尹希香、孙聪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