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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吴永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吴永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16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住所地:瑞昌市瀼溪西路。法定代表人:邓见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菲,该行职员。被告:吴永生,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诉被告吴永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