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3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宗山与赵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山,赵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2030号原告:王宗山,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被告:赵辉,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王宗山与被告赵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宗山承担。审判员 耿艺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邰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