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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青岛邦钲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邦钲建材有限公司,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471号原告:青岛邦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张应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晋泽、宋颖丽,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原告青岛邦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邦钲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邦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原告青岛邦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龙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