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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邓宏伟与魏金殿、段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宏伟,魏金殿,段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邓宏伟,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魏金殿,男,1940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段晓云,男,1946年6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邓宏伟与被执行人魏金殿、段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宏伟于2016年9月20日,因在申请执行之日被执行人段晓云已将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款项全部给付于申请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侯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黑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