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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杨春晗与丁学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晗,丁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晗,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丁学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杨春晗与被执行人丁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丁学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杨春晗发现被执行人丁学刚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