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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婕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刑初43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婕,女,1996年3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学生。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到案,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杨杰林,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铁群,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6)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婕及其辩护人杨杰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谭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微信朋友圈对外发布“信誉可查,钱王爸爸”的广告语和借款利率表,以需要钱做生意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经鉴定,谭婕从被害人彭育玮等25名被害人处共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588882元。吸收的资金大部分按照借款利率表约定的利息用于支付被害人的本息,少量资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至案发时,给被害人造成1526221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谭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婕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有部分被害人收取利息后将本金继续存入被告人处,因此不排除计算吸收资金时可能重复计算的可能;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在校大学生,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谭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微信朋友圈对外发布“信誉可查,钱王爸爸”的广告语和借款利率表,以需要钱做生意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经鉴定,谭婕从已报案的彭育玮、李询、王彪齐、岳静、吴阳、邹韬涵、马成龙、熊洋、李振禹、沈晖、黄玉琢、吕超伦、周婉涵、郑智明、刘帆、高磊、易凡、张嘉伦、许谦、易欢欢、陈昊天、易宗伟、方紫微、徐浩铭、阮启杰处共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338282元(以谭婕的支付宝及银行流水数据为准)。吸收的资金大部分按照借款利率表约定的利息用于支付被害人的本息,少量资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至案发时,给被害人造成1475661.5元(经核实)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谭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缴涉案账本六本。10月29日,公安机关传唤谭婕配合调查。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谭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缴涉案账本六本。10月29日,公安机关传唤谭婕配合调查。2、被害人彭育玮、李询、王彪齐、岳静、吴阳、邹韬涵、马成龙、熊洋、李振禹、沈晖、黄玉琢、吕超伦、周婉涵、郑智明、刘帆、高磊、易凡、张嘉伦、许谦、易欢欢、陈昊天、易宗伟、方紫微、徐浩铭、阮启杰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谭婕在微信朋友圈对外发布“信誉可查,钱王爸爸”的广告语和借款利率表,以需要钱做生意为名,向彭育玮等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3、支付宝、银行流水明细、扣押的账本,聊天记录及转账流水明细、司法分析意见书,证人严梓桢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谭婕非法吸收彭育玮等25名报案人人民币3338282元。至案发时,给被害人造成1475661.5元的经济损失。4、被告人谭婕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谭婕已达刑事责任年龄。5、被告人谭婕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338282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依据已报案的被害人有效资料、司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谭婕的支付宝及银行流水数据,统计出被告人谭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没有发现吸收的存款重复计算的情况,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谭婕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谭婕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体名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长华人民陪审员  刘菊香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 娟附一:被告人谭婕非法吸收存款及退赔报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名单(以支付宝及银行流水数据为准),单位:元。序号 报案人 被吸收金额 已退还金额 应退赔金额 1 徐浩铭 10,500.00 7,700.00 2,800.00 2 彭育玮 731,138.00 337,999.00 393,139.00 3 李询 333,398.00 114,100.00 219,298.00 4 王彪齐 27,400.00 27,400.00 已退还 5 岳静 6,000.00 12,041.00 已退还 6 吴阳 591,125.00 540,300.00 50,825.00 7 邹韬涵 318,100.00 74,500.00 243,600.00 8 马成龙 141,500.00 10,800.00 130,700.00 9 熊洋 60,505.20 12,300.00 48,205.20 10 李振禹 20,000.00 20,000.00 已退还 11 沈晖 211,450.00 273,100.00 已退还 12 黄玉琢 36,500.00 6,000.00 30,500.00 13 吕超伦 116,100.00 49,000.00 67,100.00 14 周婉涵 172,271.50 227,516.00 已退还 15 郑智明 1000 1700 已退还 16 刘帆 21,000.00 45,100.00 已退还 17 高磊 126,000.00 176,305.00 已退还 18 易凡 56,000.00 19,000.00 37,000.00 19 阮启杰 45,001.30 16,500.00 28,501.30 20 张嘉伦 10,000.00 12,000.00 已退还 21 许谦 32000 32000 已退还 22 易欢欢 13,000.00 0 13,000.00 23 陈昊天 223,293.00 40,600.00 182,693.00 24 易宗伟 5000 5000 已退还 25 方紫微 30,000.00 1,700.00 28,300.00 合计 3,338,282 2,062,661. 1,475,661.5 附二: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