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民初251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生,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焕彩,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行证号A3770607被告:陈某,女,汉族,1976年7月27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显岑,邓州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俗举行了婚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张瑶,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张静雅,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张科。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无感情基础,原告长期在外务工,被告在家里,长期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起诉离婚,(2015)邓法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无和好可能,后再次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户口薄,证明原告身份及家庭成员情况。2、(2015)邓法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合起诉离婚的事实。3、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不合,分居生活的事实。4、转学证明,证明两个孩子现随原告生活。5、两个孩子(张静雅、张科)证言,证明两个孩子现随原告生活的事实。6、汇款清单7张及账单交易明细(邮政银行),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若同意离婚,必须满足其要求。为此,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2、病历,证明被告身患××;3、借据,证明被告欠有外债;4、两个孩子被原告骗走的证据,证明两个小孩不是自愿去原告处,是被原告骗走的。5、原告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有外遇。6、原被告的对话记录,证明原告逼迫被告离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证人未到庭,不真实。对证据4认为转学证明不能证明任何问题,证据5,认为不真实,因为两个孩子未到场,证据6,认为自己没有收到一分钱。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是复印件,那是她以前的,××,对证据3,认为那是被告自己所写,不真实,对证据5认为不真实,对4、6没有发表质证意见,外债里面的354元原告认可,是真实。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俗举行了婚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张瑶,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张静雅,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张科。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无感情基础,原告长期在外务工,被告在家里,长期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起诉离婚,(2015)邓法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尚没有和好。大女儿张瑶现在邓州市第四高级中学上学,二女儿张静雅和儿子张科现在杭州上学,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现有位于邓州市陶营乡陶营街二层楼房、邓州市陶营乡老赵营街地皮三间及老家祖留宅基地等,但被告讲陶营街的房产是其一人所盖,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暂无法核实。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庭审中,原、被告意见分歧大,致使法庭调解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结婚多年,且已生育三个孩子,之间本应有较深的夫妻感情,近几年不应因家务事生气,分居生活,理应双方为了孩子相互忍让,为建立一个美好家庭共同努力,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被告又坚持不同意离婚,且三个孩子均在读书阶段,庭审中找电话联系父母,均表示不愿看到父母离婚的事实,原、被告二人均表现痛苦和悔意,充分体现了原、被告惜爱孩子的大义和二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事实。为给原、被告再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其原告诉求离婚,本院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闻群英审 判 员 庞学文人民陪审员 程心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