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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诸秀平与胡冰玲、汪送寿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秀平,胡冰玲,汪送寿,戴成国,李臣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诸秀平,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70620752X,汉族,住瑞安市林溪乡办山村。被执行人胡冰玲,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510040084,汉族,住永嘉县上塘陡门巷49号。被执行人汪送寿,男,1953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5307110017,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江滨东路万盛锦园3幢1101室,现居住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被执行人戴成国,男,1954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5407060010,汉族,住永嘉县上塘环城西路47弄17号。被执行人李臣南,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001266371,汉族,住永嘉县岩坦镇金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诸秀平与被执行人胡冰玲、汪送寿、戴成国、李臣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臣南名下的车牌号为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及登记在被执行人胡冰玲名下的车牌号为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9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25394元,本案受理费80元及执行费6280.9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0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