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夏艳军与宿迁市工人医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艳军,宿迁市工人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7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艳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宿迁市工人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斯凡,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夏艳军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工人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商终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艳军申请再审称:1.原审裁定违反同案同判原则,将夏艳军与其他债权人差别对待,厚此薄彼,驳回夏艳军诉请而支持其他债权人的相同诉请。2.如按照原审法院的说法,之前处理完毕的支持其他债权人诉请的案件都应属于错案,都应再审。3.原审法院将宿迁市工人医院财产足额保障部分债权人,势必稀释了夏艳军和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侵害了夏艳军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4.本案债务人是宿迁市工人医院,借出的款项也用于了宿迁市工人医院的建设;被刑事侦查的是陈斯凡个人,两者没有关联。5.夏艳军作为善意借款人,借款给宿迁市工人医院是因为其经营周转所用,未听闻其借款是用于犯罪,夏艳军的利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6.原审裁定将本案驳回,会延误夏艳军保护自身利益的进程,宿迁市工人医院可能出现财产转移、缩水、虚构债权等情况,会增加夏艳军债权进一步受损的风险。综上,申请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夏艳军因与宿迁市工人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宿迁市工人医院的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5年8月10日,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宿迁市工人医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夏艳军的起诉,并无不当。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夏艳军可另案主张民事权利。至于夏艳军所称其他案件的处理情况并非本案再审与否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理涉。综上,夏艳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艳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浩代理审判员 徐 智代理审判员 周 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云云 来源: